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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县不锈钢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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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潮安县不锈钢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潮安县不锈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潮安县五金不锈钢及其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愿组成得群众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得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为企业服务;加强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团结互助,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不锈钢行业快速协调发展,为潮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潮安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潮安县。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潮安县彩塘镇潮汕公路院前路前路段(彩金路口对面)邮编:515644 电话:0768-667466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讨五金不锈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提交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和意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成为政府沟通企业的重要桥梁。
(二)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
(三)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企业开展社会承诺活动,建立健全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形象,促进和谐行业建设。
(四) 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发行业通讯,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的产品标准、质量实行指导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推动技术进步,争创名牌、名标。
(六) 为企业构筑发展平台,组织和协调企业拓展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展销及经贸活动;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科技新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推动企业提高综合素质。
(七)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协助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或问题;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和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八) 发展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社团和社会各界的友好往来,组织考察沟通,促进横向联系与合作。
(九) 引导会员自律、自强、自警,诚信创业、护业、固业,企业成功不忘回报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 承担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所有在潮安县境内从事五金不锈钢或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并持有工商经营执照,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良好形象;
(四) 按规定缴交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累计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提案;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本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重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名誉职务、工作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议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专职人员聘用意见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 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外出时应委托一名副秘书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人),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长期关心本会工作的知名认识、专家、学者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顾问。受聘名誉职务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需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职务每届聘期四年。本会换届时没有继续受聘的,聘请职务自然免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在任期内应邀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指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会员捐赠或资助;
(三)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五条 会费标准及收缴期限:会员单位会费1200元/年,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交本会秘书处。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因特殊原因,会员无能力缴纳会员的,可向本会提交减免会费申请,经批准可予减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不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因合并等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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